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小区**号楼**楼**,2017年8月6日因酒后驾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2017年12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6月25日因赌博问题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景某某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街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查,经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45.7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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