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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6时20分许,景某某驾驶悬挂有陕A***8号二轮电动车沿田洪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田洪正街159号路灯杆附近(福美购物中心南侧五十米)时,适逢王某某在此同向步行,人车相撞,王某某受伤昏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7时16分许王某某被120送到医院救治,经数月救治无效后于2019年4月30日在家中死亡。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西安市交警灞桥大队第61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景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后逃离现场,终致被害人救治无效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宝营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景某某羁押于灞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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