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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献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驾驶冀J*****号逾期未检验的“金杯”牌小型面包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说明、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宝盈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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