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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职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被捕前居住地广饶县**街道**村**号。200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2012年1月1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19年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被捕前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号。200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2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被捕前居住地广饶县**街道**村**号。因盗窃嫌疑,2019年2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查,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景某某经共谋,由马某某到广饶县**镇**小区内,盗窃**红色宗申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其将该车停放于景某某所居住的**小区楼下。之后景某某驾驶苏******轿车将马某某送至广饶县**镇**小区附近再次实施盗窃,马某某盗窃**宗申蓝白相间电动三轮车一辆,将该车也停放于景某某所居住的锦湖小区楼下。同日,被告人景某某将王贺年的电动三轮车销赃。经鉴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4000元;

2.2019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小区内,盗窃**黄色金博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停放于广饶县大王镇东营村家中。经鉴定,涉案的电动三轮车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400元;

3.2018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到广饶县**小区**区内,使用弹弓分别将**的鲁******江铃牌陆风轿车、**的鲁******大众牌途观轿车车玻璃砸破,共盗窃上述车内现金二百余元,乐视牌手机一部、其他物品若干;

4.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到广饶县**小区**小区**区内,使用弹弓分别将**的鲁******丰田牌巡洋舰轿车、**的鲁******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玻璃砸破,共盗窃上述车内现金三百五十余元,香烟、其他物品若干;

5.2018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到广饶县**小区、**花园小区内,使用弹弓将**的京******奥迪牌轿车、**的鲁******本田牌杰德轿车、**的鲁******宝马牌轿车、**的鲁******本田牌雅阁轿车、**的鲁******奥迪牌轿车车玻璃砸破,共盗窃上述车内现金三百余元,皮尔卡丹牌皮鞋一双、行车记录仪一个、手表一块、其他物品若干;

6.2019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到广饶县**小区**小区、馨苑名家小区内,使用弹弓将**的鲁******哈弗牌轿车、**的鲁******本田牌讴歌轿车、**的鲁******本田牌雅阁轿车、**的鲁******起亚牌狮跑轿车、**的鲁******丰田牌皇冠轿车、**的鲁******东风日产牌楼兰轿车车玻璃砸破,共盗窃上述车内汾酒壹箱、香烟、其他物品若干;

第3至第6起事实中,经鉴定,被砸坏的汽车玻璃、被盗窃物品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4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等人证言;3.被害人宋**等人陈述;4.被告人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春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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