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01221975********,汉族,中专毕业,中牟县**镇**大药房负责人,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7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汉族,中专毕业,中牟县**大药房(**社区店)实际经营人,住中牟县**花园小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6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景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10月20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田某甲、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在郑州药交会上购买来源不明的性保健品10盒。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田某甲将其中的“虫草强肾王”和“中药伟哥”两种保健食品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景某某共计4盒。被告人景某某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内销售。期间,以7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盒(内含10粒)。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中药伟哥”1盒(内含10粒),“虫草强肾王”2盒(每盒内含10粒)。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虫草强肾王”含有西地那非6.42×103mg/kg;“中药伟哥”含有西地那非1.28×104mg/kg。
被告人田某甲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若干;2、证人贺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田某乙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景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甲、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景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冉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景某某现住中牟县**花园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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