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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景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村民委员会**。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村民委员会**2020年10月10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景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7月2日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燕沟**村。2020年10月10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宝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l8日,被告人景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宝某某河庄坪长庆石油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吸食毒品一次。

2、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景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宝某某河庄坪长庆石油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吸食毒品一次。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景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宝某某河庄坪长庆石油小区7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吸食毒品一次。

4、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景某某在宝某某燕沟四岔铺村刘某某租的房中吸食毒品一次。

5、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景某某在宝某某燕沟四岔铺村刘某某租的房中吸食毒品一次。

6、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景某某在宝某某燕沟四岔铺村刘某某租的房中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刘某某互相容留对方吸食毒品次数达三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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