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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普某甲值班律师朱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普某甲向普某乙承租了**乡**河村**坡脚的林地。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普某甲为种植柑橘,未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将该地块的林木砍伐。经林业部门认定:普某甲在**坡脚开垦林地毁坏的林木蓄积为47.910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甲到利民乡政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丙、普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普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林地上的树木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普某甲:138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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