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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普某甲,曾用名:普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普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灰色解放牌面包车拉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建水县临安镇大麦厂永善小学附近,将李某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GQB627的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李某丁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25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解放牌面包车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普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建价认字(2019)154号;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李某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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