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6********,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玉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0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普某某到**村“**”山半山,使用自制猎捕工具两次猎捕“白箐鸡”二只,其中第二次猎捕的一只“白箐鸡”其发现时死亡。其将猎捕到的“白箐鸡”活体一只带回家饲养,将已死亡的“白箐鸡”皮张剥下,带回家中作为观赏使用。后其又将一“白箐鸡”鸟窝内的四枚鸟蛋带回家中使用母鸡孵化出三只幼鸟,另一枚鸟蛋未能孵化被其丢弃。2020年6月2日,其饲养在家的四只“白箐鸡”(三只幼鸟、一只成年鸟)及一张“白箐鸡”皮张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白箐鸡”活体及制品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鹇(Lophuranycthemera),该物种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白鹇皮张及一只成年白鹇活体的价值为10000元;三只白鹇幼鸟价值为7500元;涉案孵化的3只白鹇蛋价值为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二只,猎捕过程中致死一只,四只白鹇蛋(后孵化出3只白鹇幼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蓉
检察官助理:赵红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72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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