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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普某某为打鸟寻趣,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配件自行组装了一支射钉枪,并购买了射钉弹和钢珠作为枪支的子弹,后将射钉枪藏匿于其家中。2020年1月28日,民警于其家门前草堆中查获该枪支。经鉴定,普某某所持有的可疑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蓉

赵红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号,联系电话:1510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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