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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岗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5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岗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经岗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岗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岗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经岗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岗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岗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普某某非法持有藏式土枪,并在2013年在岗巴县**乡往北方向的(地名:**山)上猎杀了一只岩羊, 2019年在岗巴县**乡往北方向10公里处的(地名:**)草场上射杀了一只藏原羚(俗称:果瓦)。

经日喀则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普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系火药动力发射铅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家中的一个疑似岩羊头和一个疑似藏原羚头进行鉴定,一只为藏原羚,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一只为岩羊,国家II级保护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只藏式土枪、一只藏原羚头、一只岩羊头、一套制作铅弹及制作火药工具、一副望远镜、一条绳子、十七颗铅弹、一套装火药工具的袋子、三条导火线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材料、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普某某疾病诊断书、CT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

3.证人次某某、多某某和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1份;

6.辨认笔录:被告人普某某指认笔录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不具备枪支配备的条件下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在2013年至2019年猎杀的国家II级保护动物一只岩羊和一只藏原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岗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达娃琼达  罗布 

                                            检察官助理  旦增旺姆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日喀则市岗巴县**乡**村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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