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普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普某某为栽种农作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开垦林地栽种玉米、辣椒、粉丝瓜、向日葵。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1.25亩,地类为有林地。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普某某在**镇**村委会**村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林娇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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