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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金黎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建水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普某甲在**镇**村小麦地山开挖林地栽种农作物、修路、建水池。经鉴定,小麦地山被占用林地面积为20.38亩,地类为纯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现场林地上的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乙、普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普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建水县**镇**村委**村**号,1509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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