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普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何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2日以来,被告人普某甲多次从网上购买零件、工具后组装制造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普某甲主动到建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普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普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建水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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