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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某某,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河北省****公寓**楼**室。2016年1月8日因涉嫌卖淫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1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三河市公安局在**市**村路94号被告人普某某所经营的桔趣店内扣押了“蚁力神”,并经北京市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出里面含有“西地那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普某某在明知“奇力片”内含有“西地那非”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检测报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0年11月04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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