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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普某某,别名: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011980********,藏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路,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安居**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日喀则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普某某在本市桑珠孜区**路**宫一楼大厅喝酒,期间被告人普某某与证人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两人来到欢乐宫门口继续争论并扭打在一起时,证人尼某某、普某某等人也来到现场对被告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致被告人造成轻微伤。此时被告人普某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对方挥刀,无意捅到在现场劝解的被害人边某某右大腿部和证人嘎某某右侧大腿部,被害人边某某经日喀则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致证人嘎某某造成轻微伤。

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边某某系单刃锐器刺破右侧股动、静脉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折叠刀;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尼某某、群某某、普某某、达某某、洛某某、达某某、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鉴(尸)字【2019】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与证人嘎某某争吵过程中,挥刀不慎致被害人边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普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珍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笔录壹份、视听资料伍张;

3.换押证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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