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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普某某,曾用名无,绰号东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7************,彝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普某某在各地餐馆以请客吃饭、订餐为由,从餐馆老板或员工处骗取香烟,并谎称烟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趁餐馆人员不注意携带香烟离开,被告人普某某骗取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2228元:

1.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普某某在昆明市晋某区**镇**街某餐馆内,以请客吃饭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印象卷烟一条,庄园卷烟一条,并谎称烟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两条卷烟离开,并将所得的两条卷烟在昆明市晋某区**镇工业园区一路边工地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两条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普某某在昆明市晋某区**镇某餐厅,以要请人吃饭为由,从被害人金某甲处骗取了红河道香烟一条,印象香烟一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卷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两条卷烟在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安宁**有限公司**路口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两条被骗香烟价值人民币1305元。

3.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昆明市晋某区**镇**农贸市场某馆子内,自称是**一工地的负责人来到饭店是要招待昆明来的老板,交付100元定金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被害人刘某甲处骗取了印象香烟两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香烟离开现场,并将所获得的两条卷烟在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路口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两条云烟(印象)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普某某到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街某菜馆内,以要招待别人吃饭为由,从被害人苏某某处骗取了云烟“软大重九”香烟两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香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两条香烟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路附近一工地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本案的两条云烟(软大重九)价值人民币2000元。

5.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玉溪市易门县**农贸市场**饭庄内,以当天中午要请人吃饭为由,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取了玉溪“和谐”香烟两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香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两条香烟在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路**村附近公路边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标的(即两条玉溪和谐香烟)价值人民币720.00元。

6.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玉溪市易门县**街道办事处**路**号**饭庄,以要请领导吃饭为由,从被害人刘某乙处骗取玉溪“和谐”香烟三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三条香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三条香烟在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路**山**谷对面公路边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标的(即三条玉溪和谐香烟)价值人民币1053.00元。

7.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云南省弥勒市**镇**小区某饭店内,以要请领导吃饭为由,从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取了云南印象香烟两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香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两条印象香烟在公路边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被骗两条云烟(印象)卷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

8.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云南省弥勒市农场**酒庄内,以要请领导吃饭为由,从被害人酒庄老板处骗取了云南印象香烟两条,并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香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两条印象香烟在公路边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被骗两条云烟(印象)卷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

9.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云南省弥勒市**镇**饭庄,以要请人吃人为由,让该饭庄老板张某乙拿来两条云南印象香烟,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服务员拿来一条云南印象香烟给普某某,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条香烟离开。经鉴定:该被骗的云烟(印象)卷烟价值人民币650元。

10.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普某某来到云南省弥勒市**镇某菜馆内,以要请人吃饭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丙处骗取了云南印象香烟两条,谎称买烟的钱和饭钱一起结算,后普某某趁无人注意携带该两条香烟离开。并将所获得的两条印象香烟同其在某饭庄所获得的一条香烟在公路边向陌生人出售。经鉴定:该被骗两条云烟(印象)卷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汪某某、金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张某甲、肖某某、金某乙等人的证言;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香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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