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91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祁连县公安局逮捕。
2009年因盗窃罪被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因盗窃罪被祁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8年因盗窃罪被果洛州达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7月2日因盗窃罪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普某某于2020年7月中旬分别在祁连县阿柔乡青阳沟村、日旭村、白石崖村、草大阪村入户盗窃17户人家,其中被盗14户人家的物品总计205张“熟羊羔皮”,218张“生羊羔皮”,22公斤牛绒,10斤混合牛毛(牛长毛和牛绒),1根牛尾巴,一部手机、一个行李箱、一双旧鞋。被告人普某某将盗窃的205张“熟羊羔皮”和120张“生羊羔皮”全部扔到八宝河里;剩余的90余张“生羊羔皮”、10斤混合牛毛和一根牛尾巴以400元的价格在惠通招待所院内卖给甘肃临夏籍的马某某;华为手机、行李箱和鞋占为己有;现侦查机关将追回的47张“生羊羔皮”、22公斤牛绒、1部黑色华为手机、1个银色行李箱、1双休闲旧网鞋均已发还给受害人。
经祁连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普某某盗窃的物品进行鉴定,普某某盗窃的218张“生羊羔皮”,每张30元,计6540元;205张“熟羊羔皮”,每张45元,计9225元;22公斤牛绒,每公斤35元,计770元;一部华为手机240元;共计1677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祁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晓云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在祁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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