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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9月8日变更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普某某携带钳子在村内闲逛时,发现同村村民杨某某家的大门与南墙留有30厘米的缝隙,便顺着缝隙钻入后,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防盗窗剪断,并溜入室内实施盗窃,在二楼西屋柜子最下面盗窃一双新的高跟皮鞋。 

被告人普某某于2020年7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普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本案事实;3 .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开封市汴京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普某某在本案中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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