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普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文某某、陈某某等人(后四人均另案处理)及三名女子在本市**镇**社区一个火锅店吃宵夜,被害人王某某得知情况后赶赴现场并因杨某甲等人和其女朋友一起吃宵夜与杨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途经的巡逻队员劝离。次日3时许,王某某纠集罗某某帮忙教训杨某甲一方未果。同日5时许,罗某某加入杨某甲一方并与普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文某某、陈某某及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到王某某居住的**镇**社区**三楼**房意图教训王,文某某安排罗某某到楼下看风。因王某某将门反锁,杨某乙遂使用梯子爬入房内,王逃到窗外躲避,后被普某某、杨某甲、文某某等人持棍打伤。案发后王某某与同住的孟勇平均发现财物失窃,遂于次日10时许与王某某一同报案至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木棍等物。同年11月4日,杨某甲、罗某某、杨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9月6日,经网上追逃,公安民警在K732次列车上将普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失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含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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