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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17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6********,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住深圳市龙岗区**小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普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会所,因为向被害人黄某某讨要200元欠款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普某某打被害人黄某某鼻子一拳后,被害人黄某某离开回家。被害人黄某某回到家后拿一根钢管去寻找嫌疑人普某某报复。当被害人黄某某走到龙岗区**街道**路时,发现被告人普某某后用钢管殴打被告人普某某的背后和脸部,双方相互进行殴打。被告人普某某打不过被害人黄某某后回住处拿菜刀折返寻找被害人黄某某。当被告人普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门前找到被害人黄某某后,用菜刀砍了被害人黄某某左耳朵和左侧脖子。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普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暂不收押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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