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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村委会**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普某某在其租住的昆明市盘龙区齐泰城2栋1107号内,容留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未成年人)在此吸食毒品。经对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进行检测,四人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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