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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普某某,女,哈尼族,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47********,文盲,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普某某为了在金平县沙依坡乡沙依坡村委会“牛场坡”的地里种植豆子,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用携带的火柴焚烧地里撸成堆的杂草和枯枝。焚烧过程中,大风把燃烧的杂草和枯枝吹到周边的杉树地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吴某某、曹某某、栗某某等12人种植的油茶、杉木、八角等树木被烧毁。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和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8.09公顷(121.39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为3.64公顷(54.57亩),未成林地面积为3.62公顷(54.37亩),林木采伐迹地面积为0.83公顷(12.45亩),林种为用材林,起源人工,优势树种为杉木。

被告人普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经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等;

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乙、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35****;普某某之子李某丙的联系电话:1878826****;普某某之子李某丁的联系电话:1376933****);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14页、散卷材料共计2页(情况说明2份2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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