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01221992********,藏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普某某伪造其租住的本市城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证书,虚构房屋为其所有的事实,以该伪造的房产证书为抵押,与被害人林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及房屋抵押合同,以借款为由,从被害人处收取2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发现房产证系伪造后多次向被告人催债,被告人于2016年12月还款1万元人民币,2017年2月还款10万元人民币。现剩余款项未追回。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普某某伪造的本市城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证书,虚构房屋为其所有的事实,以出售房屋为名,与被害人德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43.7万元人民币,后逃匿至陕西省西安市。侦查机关追回赃款7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德某某,现剩余36.7万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旦 增 罗 布
检察官助理:小旦增罗布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证通、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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