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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2********,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普某某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某市银河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1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普某某血样中检测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67mg/100ml。

被告人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普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2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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