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0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09日移送本院批准逮捕,06月14日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维西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20年06月29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处玉溪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07月08日经我院批准,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其于2014年04月0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于2015年11月10日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2日18时20分,被告人普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在维西县**镇**岔口路段与何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普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5.8mg/100ml,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普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18.99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某某血液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普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第一册29页,第二册7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