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曾用名普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2199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室。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普某某、郭某某、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普某某、郭某某、柳某某经他人发展,在昆明市官渡区等地注册“**娱乐”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推广网站信息并招募赌客参与赌博,同时发展下线代理,按照35—50%不等的比例提成。其中刘某某、普某某、郭某某、柳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分别获利:约人民币2.7万元、1218.6元、3420.2元、1340元。
民警于2020年4月16日在本市寻甸回族自治县抓获刘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村抓获郭某某、在本市官渡区**酒吧抓获普某某。柳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四部、银行卡两张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普某某、郭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普某某、郭某某、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普某某、郭某某、柳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17052****、1570864****、1820681****。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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