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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某丙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普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0********,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金黎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被告人普某丙酒后驾驶云******号东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建青线由建水县青龙镇方向驶往建水城区方向,当日17时47分,行驶至建水县**镇**村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范某某驾驶载马某某的云******号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普某丙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7.34mg/100ml。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普某丙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马铭皓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范某某报警,普某丙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甲、普某乙、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普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普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普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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