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普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沈某某妻子付秋香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30日凌晨,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旅社**房间,被告人普某将被害人沈某某用铁锤砸死,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普某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路交叉路口被抓获归案。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尸检见眼睑球结膜片状出血,心肺见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说明死者颈部机械性暴力(扼压、掐压)较重,可致机械性窒息,但本案中颅脑损伤更为严重,颅骨崩解,大脑挫碎,可致机体迅速死亡,故颅脑损伤是死亡的主要因素。死者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颅骨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普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故意非法剥夺沈某某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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