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普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人,居民身份号码532526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红河州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后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普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分别跟其朋友在曲靖**酒吧玩,次日0时许,方某某与朋友从二楼到一楼进门左手边第二张桌子敬完酒准备离开时,被坐在该桌的普某某拦住去路,双方遂发生口角,方某某的朋友尹某某等人闻讯从二楼下来与普某某方人员发生撕扯并互殴,期间普某某用啤酒瓶砸到方某某左侧头部,导致方某某左侧脸部、右边眼眶等部位受伤,双方参与打斗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方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普某某、尹某某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袁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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