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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普安全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普安全,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组。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安全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普安全与“罗转元”(身份不详)约定,以18000元的价格使用行李箱夹带毒品的方式为“罗转元”运输毒品。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普安全携带“罗转元”交给其的内装2400克吗啡(俗称“黄皮”)的行李箱,从缅甸老街市出发,乘坐汽车至云南省保山市,后乘坐飞机经四川省成都市转机,于次日到达山西省太原市,后乘坐汽车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将该行李箱交给贾某某(另案处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返回云南省。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普安全携带“罗转元”交给其的黑色行李箱,从缅甸老街市出发,乘坐汽车至云南省保山市,后乘坐飞机经云南省昆明市转机,于当日到达山西省太原市,在太原武宿国际机场被民警抓获,从其携带的黑色行李箱夹层中查获疑似毒品4大袋。经鉴定:从其中两袋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另两袋疑似毒品中未检出海洛因成分,均检出吗啡、可待因和蒂巴因成分。其中2包海洛因的重量分别为523.4克、521.9克;2包吗啡、可待因和蒂巴因的重量分别为495.3克、503.5克。经鉴定:2包海洛因的含量分别为65.9%、65.5%;2包吗啡的含量分别为64.4%、6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太原市没收毒品(收缴)毒品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收付款记录截图、乘机记录、行李箱及毒品照片等物证、书证;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扣押、称重、封装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讯问被告人、毒品查获、编号、称量、封装、拆封、取样送检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普安全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安全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普安全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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