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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晚某某在盈江县旧城镇旧城村委会**村**组路边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穿灰色裤子右边裤包里查获OPPO牌黑色触屏手机一部,从其位于盈江县**村**组的家中房间床上查获OPPO牌紫色触屏手机一部,从其床上被子下面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5克、外用白色塑料袋内用粉色肥皂盒装的海洛因一盒,经称量,净重13.10克。本案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1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晚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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