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晏金发,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贞丰县,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金发、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至24日间,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虚构华润信托APP投资平台,并以投资返利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被告人晏金发收买被告人张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并贩卖给他人使用。2019年1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款项20万元转入该银行账户内,他人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账户密码被锁,后他人联系被告人晏金发,要求其通知被告人张某甲补办该银行卡并将涉案款项转出,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晏金发、张某甲补办该银行卡,晏金发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涉案金额全部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内。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晏金发、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晏金发、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金发、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金发、张某甲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晏金发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