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晏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家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村民赵某某因隔壁邻居晏某甲用木桩围地占了其土地,与晏某甲妻子袁某某发生争吵,后赵某某用手去扯木桩时,双方发生推搡,经村干部劝开后,赵某某的丈夫晏某乙手持锄头与晏某甲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晏某甲手臂被晏某乙用锄头打了一下,晏某甲便用锄头朝晏某乙的额头打了一下,使晏某乙额头受伤,随后晏某乙与妻子赵某某、儿子晏某丙来到晏某甲家,将晏某甲家不锈钢大门损坏。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走:晏某甲家不锈钢大门维修价格为1900元;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晏某乙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伴硬膜外小血肿,己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2日,经双方自愿调解:晏某甲赔偿晏某乙医药费12000元并同意将木桩围栏恢复成发生冲突前原状且不追究晏某乙等人砸坏其大门的相关责任,晏某乙赔偿晏某甲大门维修费用1900元。被告人晏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晏某甲户籍信息、晏某乙病历记录、行政案件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晏某丙、袁某某、赵某某、晏某丁、晏某戊、喻某某、晏某己、晏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晏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晏某甲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晏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过错,对晏某甲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乾
检察官助理:桂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CT影像照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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