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晏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20日被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晏某甲饮酒后驾驶津A*****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堤头镇东堤头中学旁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电话号码:1762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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