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晏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号。2019年12月11日,因1211晏某甲吸食毒品案,被隆回县公安局罚款。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被告人晏某乙,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晏某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李某甲、邹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让罗洪水电站给予优惠供电,被告人晏某甲煽动组织下罗洪村民晏某丙、晏某乙、邹某甲、李某甲等人破坏**水电站供水大坝。2020年06月22日10时许至13时许,晏某甲骑摩托车搭着邹某甲、伍某某来到**水电站**水坝(**水坝蓄水经水渠引到***水坝供**水电站发电),邹某甲用锄头将挡坝的木板撬开,晏某甲用手将挡水板撬开扔到水里,将**大坝的水放掉。在***水坝处,晏某丙和晏某乙等人安装好吊葫芦,晏某丙、邹某甲、李某甲和晏某乙等人一起用吊葫芦将***大坝的铲水闸拉开,将水放入下游的河中,后来又将铲水闸从坝口拉出,邹某甲和晏某乙、李某甲等人将铲水闸丢到上面的河里,至**水电站停工停产28小时,经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鉴定,隆回县**水电站被人放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含人工损失、复工损失)为20497.13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五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27000元,被害人对其五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电站职工工资表、领据、营业执照、任免通知、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李某乙、彭某甲、周某某、黄某某、邹某戊、曾某乙、伍某某、何某某、晏某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李某甲、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李某甲、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李某甲、邹某甲为了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损失204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李某甲、邹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李某甲、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立涛
检察官助理:彭晓旺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丙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被告人晏某乙、李某甲、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2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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