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晏某甲,绰号 “火根”,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宜春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3******,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镇**村**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丙,绰号“骡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1单元201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8社区**区**委**号楼**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敖山镇**佳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城**栋**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园**栋**单元**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街道**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园**栋**单元**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71001136X,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话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段家。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等十五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晏某甲在网上搜索炒股QQ群时接触股票引流这一非法产业链。期间被告人晏某甲结识了被告人张某甲,二人相互合作、互利共赢,被告人晏某甲提供做该业务所需要的数据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则为被告人晏某甲从上线接单、提供技术指导。由被告人晏某甲雇佣话务员按照上家提供的话术冒充和讯财经、中信建投等公司进行打粉,即通过对非法获得的大量股民电话逐个进行拨打,添加有投资意向的股民微信拉进交流群或推荐给股票分析师,为上线筛选诈骗对象。此外,被告人晏某甲还从微信昵称“楊”、“Soaring” (身份未核实)等上家接单。
在做打粉业务的过程中,被告人晏某甲了解到上家买股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监管,被告人晏某甲给话务员规定了警察、律师、同行、微商等职业者、宜春本地人不能添加微信好友,工作性质不能跟身边人讲等一系列纪律。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晏某甲以晏某丁、被告人晏某乙的名义注册***公司,做好租店面、购置手机、电话卡等筹备工作,之后陆续雇佣被告人晏某丙、晏某乙为日常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为主管,被告人黎某甲、潘某乙、李某丁、黎某乙、潘某甲、肖某某等人为话务员,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介绍长期从事该业务的被告人张某乙到该公司上班做话务员,话务员通过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进行打粉。经查实,该公司话务员添加了被害人梁某某的微信,并将其拉入一个股票投资群后被骗16000元。截止到2020年5月,该公司获取违法所得684345元;晏某乙、晏某丙获取违法所得4万余元;张某甲获取违法所得22340元;黎某甲获取违法所得20809元;肖某某获取违法所得25576元;潘某甲获取违法所得19060元;黄某某获取违法所得38770元;李某丁获取违法所得20519元;黎某乙获取违法所得16751元;潘某乙获取违法所得15940元。
被告人潘某甲、肖某某在明知宜春市***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仍实施相关行为。2020年6月底,被告人潘某甲在丁某某(身份待定)的诱导下,购买了电话卡并陆续邀请被告人肖某某、黎某丙、黎某某丁组成团队冒充和讯财经、新浪财经客服,依丁某某提供的固定话术,在各自家中向大量股民拨打电话,诱导股民添加炒股老师微信,为上家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提供对象。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潘某甲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等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黎某丙的证言;5.电子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晏某甲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晏某乙、晏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晓宏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甲、晏某乙、晏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潘某甲、李某丁、黎某乙、潘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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