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卫生室聘用人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被告人晏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晏某某在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灵璧县**乡**路街开办“**牙科”从事诊疗活动。2010年8月、2012年5月被告人晏某某因非法行医被灵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后,又于2013年3月再次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晏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到灵璧县公安局大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被灵璧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灵璧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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