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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新余**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龙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9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晏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某某区成立新余**有限公司,并相继招聘多人组建团队在“蜂鸟”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其中,刘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团队经纪人主管,龚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女主播,喻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龚某乙、周某某、黄某丙(以上八人另案处理)等担任经纪人。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晏某某安排刘某某、喻某某、叶某某、李某甲等经纪人冒充龚某甲以“李某乙”的名义,使用“陌陌”、“抖音”等聊天软件寻找客户、添加微信,通过编辑虚假信息暧昧交友的方式,诱骗客户到直播平台充值为龚某甲刷礼物,从中获取提成;龚某甲则在经纪人诱骗过程中予以配合。经查,被告人晏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人民币73000余元。

被告人晏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蜂鸟直播平台后台充值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某某、龚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新春

吕莎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检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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