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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盗窃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村**屯,现住长春新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岩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晏某某系长春新区一间村鸭子张屯长春高压环城燃气工程施工工地挖掘机夜班司机。2018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工地下夜班后,驾驶吉AV902D号面包车将工地内一根热煨弯管5度弯头盗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热煨弯管5度弯头价格为人民币10110.00元。案发前,被告人晏某某主动将盗窃的热煨弯管5度弯头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2)户籍证明(3)指认笔录及照片;

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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