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的**佳苑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楼下停车棚内的佰炫趴赛牌黄色电动车盗窃。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2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8年8月27日凌晨许,被告人晏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往北**酒楼旁边过道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猴子牌电动车盗走。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2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晏某某已退赔被害人2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荥阳市**路与**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的**村,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租房处楼下的蓝色骠骑电动车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0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辨认照片、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赵某某、聂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无前科、悔罪态度较好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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