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3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学府路文汇酒店保安值班室内,盗窃了马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被告人晏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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