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晏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范围内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在木洞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家,将刘某某喂养在鸡圈内价值人民币890元的六只母鸡偷走;侦查中在被告人晏某某家中查获全部被盗母鸡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在木洞镇**村**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喂养在鸡圈内价值人民币940.8元的七只母鸡偷走,销赃获利700 余元。
3、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在巴南区木洞镇**村**组**号被害人郝某某家中,将郝某某喂养在鸭舍内价值人民币675元的六只鸭子盗走,2 只自用,另4只鸭子销赃获利300余元。
4、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在巴南区木洞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喂养在鸡圈内价值人民币751元的1只鸡、6只鸭盗走,销赃获利600余元。
5、2019 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在巴南区木洞镇**村**组**号被害人丁某某家,将其喂养在猪圈内价值人民币537.6元的四只母鸡盗走,销赃获利4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晏某某共计盗窃5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794.4元。侦查中追回刘某某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赔偿了其余四户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晏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一茶馆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614****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