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镇**村**村**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0月2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后街中路一巷1号门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受害人宋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50元;
2.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来到白龙桥镇黄金苑村黄堰头自然村51号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红色摩托车,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00元;
3.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通江路61号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00元;
4.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晏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前街东路二巷6号后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0元。
综上,被告人晏某某共计盗窃4次,盗窃财物经鉴定共计人民币9650元;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一辆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宋某某、杨某某、叶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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