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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4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农,江苏省徐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1 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使用微信支付时发现被害人翁某某的银行卡仍绑定在其微信上,遂产生贪念,连续分多次将被害人翁某某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走,共窃得人民币9700余元。

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晏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晏某某归案后,向被害人翁某某归还违法所得人民币9704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截图、收条;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晏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 153*******;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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