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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6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2年4月12日、2006年11月14日、2010年6月1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路**中学旁边金店门口路边,将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美豹煌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95元。

2. 2020 年 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街**号**奶茶店门口,将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飞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飞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晏某某于当日将以上盗得的两辆电动车卖给“博白佬”,得赃款900元。破案后,被告人晏某某带公安人员去到玉州区**路**冷库旁缴获了被盗白色飞鹰牌电动车,现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萍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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