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骑自行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门外,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打开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V****汽车的车门。晏某某进入车内,在车内副驾驶位前面的杂物箱内找到一个钱包,从钱包内盗窃了约4000元人民币现金,又在车中间的储物箱内盗窃了约1800元人民币现金。得手后晏某某下车关上车门,骑自行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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