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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骑自行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门外,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打开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V****汽车的车门。晏某某进入车内,在车内副驾驶位前面的杂物箱内找到一个钱包,从钱包内盗窃了约4000元人民币现金,又在车中间的储物箱内盗窃了约1800元人民币现金。得手后晏某某下车关上车门,骑自行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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