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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下午14时,被告人晏某某在上高县*镇*大道的*店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邹某某车内现金2000余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5551元),共计7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75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亮敏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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