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龙泉驿区**火锅股东、厨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小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 月,被告人晏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本区**路** 号开设了一家**火锅店。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晏某某为提升火锅口感,在从事厨师工作时将使用过后的火锅油进行过滤后加入新油进行熬制,将熬制以后的油制作成火锅锅底对外进行销售。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11月21日止,该店共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104笔,每笔消费锅底48元,合计消费4992元。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挡获了正在熬制老油的被告人晏某某,现场查扣熬制好的老油9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
经鉴定,扣押回收油中含有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合成辣椒素255. 4Oug/kg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使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熬制老油并用于作为火锅底料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进行“地沟油”生产、销售活动,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锐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