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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告人晏某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9日、3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晏某某以12.65万元的价格向彭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均已逮捕)在岳阳楼区某某宾馆负一楼经营的某某游戏厅出售2台“打鱼”机、5台“水浒”机、40套游戏机卡头、12台“龙将”机机台等赌博机及赌博机部件。2017年5月,晏某某以3.2万元的价格向陈某某等人经营的梦幻游戏厅出售12台“龙将”机主板。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晏某某在在广州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晏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认定意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晏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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